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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有关参保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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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齐劳社发﹝2008)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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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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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8-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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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
为使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享有医疗保障,更加体现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解决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术后人员因疾病限制不能参保问题,减轻他们看病就医负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经充分论证,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具有齐齐哈尔市市区城镇户籍(非农业)人员参保取消疾病限制,准许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术后的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
二、除具有齐齐哈尔市市区(非农业)户籍人员外,其他人员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必须进行体检,对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术后的人员不能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
三、患有上述四种疾病的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后,不能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视其自动放弃,并注销参保手续,3年内不再受理重新参保手续,以前参保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五、除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外,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医疗保险政策均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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