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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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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齐政发〔200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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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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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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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的救助作用,根据《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另行规定),都应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时,必须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半年的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费,以后可按月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缴纳。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为职工每人每年缴纳48元,职工本人每年缴纳48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费来源:财政全部供养单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财政部分供养单位、非财政供养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年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l0万元,用于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l至120,000元的医疗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参保职工个人负担15%;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参保职工个人负担l0%。异地转诊就医治疗,个人自付比例增加8%。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的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相同。 第八条 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出差、探亲等情况在异地发生在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时,须在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 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费满6个月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月缴费),开始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待遇,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或欠缴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费用,并按月加收2‰滞纳金。 第十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不得挤占和挪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一定时期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限额标准及核销比例提出调整建议,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医疗保险费的征集与监督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均按照《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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