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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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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齐医险发〔200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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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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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6-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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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为减轻参保患者经济负担,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根据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的实际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并广泛征集了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对特殊慢性病病种、《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结果通知如下。
一、增加特殊慢性病的疾病种类,在六种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将肝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两种疾病纳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管理。
二、调整《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增加了糖尿病患者的用药范围,使不同类型、不同需求的糖尿病患者能够享受到更加确切的治疗。
三、取消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购药起付标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如诊疗费用符合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患者不需支付起付标准,可直接由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本人各自按比例支付。
四、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可累记计入大额,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累记计入大额部分可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五、门诊待遇采取按月份分段支付,将按年度支付调整为按月份分段支付,每月支付设定了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年度内每月最高支付限额累加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各病种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每月380元。
2、糖尿病:每月500元。
3、肝硬化:每月670元。
4、恶性肿瘤:每月420元。
5、尿毒症:每月840元。
6、肾移植术后:每年4170元。
7、肝移植术后:第一年每月417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2500元、三年以后每月840元。
8、再生障碍性贫血:第一年每月1670元、第二年每月840元。
六、取消门诊化疗药物,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安全,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门诊不再提供化疗药物,参保人员如需化疗可住院实施,住院化疗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免收起付标准,且不受住院间隔时间的限制,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直接由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本人各自按比例支付。由于门诊不再实施化疗,恶性肿瘤的门诊待遇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即从原每年度9000元调整为现在的5000元,其费用主要用于门诊非化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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