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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适用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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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2008〕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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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齐劳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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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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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今年初开始,我市各中小学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办理了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因此,去年下发的齐劳社发[2007]69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三条所涉及的意外伤害保险已由国寿商业保险按规定给予理赔,为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顺利开展,现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的学校所属学生,不再享受补充规定所列待遇。
二、未办理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的学校所属学生,可继续享受原补充规定所列待遇。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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