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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加入时间:2008/12/17 17:18:16

 

黑建房[2007]1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

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双鸭山市拆迁办:

我厅于2004年转发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今年将对此工作进行抽检。为了迎接部里检查,省建设厅将在今年对各市(地)县开展此项工作进行考核,为了统一标准,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请各市(地)认真做好自检和对所辖县检查工作。省里具体的检查时间、方法等另行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分项

序号

拆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

1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并已纳入行政管理序列。

与房屋拆迁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脱钩。

未设立明确管理部门、政企不分,未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扣1分;

拆迁管理部门未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的,扣1分;

拆迁管理岗位设置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的扣1分;

没有办公场所、环境不整洁、各类标识不准确、不醒目、设备和设施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扣1分。

4

 

2

制定符合《条例》的配套文件,拆迁法规体系完善。

本县(市)拆迁补偿政策及配套文件不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相抵触的扣2分;

补偿标准、补偿依据、操作程序不统一的扣2分;

未制定拆迁弱势群体照顾政策、未逐步建立符合上级要求、切合当地实情、满足群众需要的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体系的扣1分。

5

 

3

配备熟悉拆迁管理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专职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落实到位。

管理人员配备不全,兼职管理的扣1分;

管理人员对拆迁管理及相关法规政策不熟悉、未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培训,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数未达到95%的扣1分;

未建立学习制度、学习记录、笔记不全的扣1分。

3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分项

序号

 

拆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

4

落实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2

 

 

5

限时办理、公示、投诉举报承诺、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执行到位。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责任追究制、信息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2

 

 

6

拆迁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符合规范化要求。

未设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的扣0.5分;

档案内容不全的扣0.5分;

档案不规范的扣0.5分;

档案管理未达标的扣0.5分。

2

 

 

7

档案库房消防设施齐备

安全制度措施不健全扣0.5分;

档案库房消防设备不全扣0.5分;

1

 

 

 

拆迁统

计及动

态管理

8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拆迁动态管理的扣1分。

1

 

 

9

建立统一、及时、准确的拆迁统计报表体系,提供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符合要求。

未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向省、市上报统计数据的扣1分。

1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分项

序号

拆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

访

10

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和拆迁纠纷调处机制。

未建立初信初访、首问负责、领导接待、领导包案制度的,每缺一项扣0.5分;

信访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领导接待制、领导包案制落实不到位的,每缺一项扣0.5分;

4

 

11

及时解答和处理拆迁上访群众投诉举报案件,信访办结率100%,信访接待记录完整。

未及时解答和妥善处理拆迁上访群众投诉举报案件,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每件扣0.5分;

每发生一次越级上访的扣1分(预先排查上报的不扣分);发生进京上访的,每次扣1

一般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每件扣1分;

“来信登记”、“个人访、集体访登记”、失实,瞒报、虚报统计数据的,每起扣1分;

信访接待处理记录不完整、结案材料叙述不清或证据不足、不按规定出具书面答复的,每件扣1分;

因拆迁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合理访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上访率的扣1

.信访办结率差10%0.5

10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分项

序号

公开办事程序

12

设立对外办事窗口,由窗口统一收件、办理、发证。

未设立对外办事窗口的扣0.5分;

未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的扣0.5分。

1

 

13

政务公开,房屋拆迁有关政策、业务内容、补偿标准、办事制度、程序规则、服务电话等进行公示。

未采取适当方式和措施向社会公开房屋拆迁有关政策、业务内容、补偿标准、办事制度、程序规则、服务电话等内容的,每项扣0.5分;

 

3

 

14

管理人员服务用语文明、规范。

有不文明行为、用语不规范的,每例扣0.5分。

2

 

15

管理人员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无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案件。

不认真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此项不得分;

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出现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每发生一项违法违规行为扣0.5分。

4

 

拆迁程序规范化管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16

落实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审批、发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

未制定完善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发放程序并上墙公示的扣0.5分;

未采取适当方式在办公场所公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扣1分;

未建立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超期办结或违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每件扣0.5分;

《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填写不准确、不清楚的,每件扣0.5分。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末下达拆迁计划的扣8;超出计划实施拆迁的扣1

12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分项

序号

拆迁程序规范化管理

17

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未建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并公示的扣1分;

拆迁补偿资金审核不准确、存储不到位、发放不及时的,每件扣0.5分;

3

 

18

实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动态监管。

拆迁补偿资金存储、使用不规范的扣1分;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跟踪监管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扣1分;

未能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拆迁补偿资金的,每件扣0.5分。协议、资金支出单、表、册不齐全扣2

5

 

19

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到位。

未制定符合国家和省要求,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行政裁决规范性文件的扣1分;未成立健全的行政裁决组织机构的扣1分;需召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而未召开的,每件扣3分;行政裁决未经集体或专门委员会讨论,程序不符合要求,裁决记录不全的,每件扣1分。

7

 

20

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

行政裁决文书不规范、内容不清楚,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每件扣1分;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的,每件扣0.5;做出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的每件扣1

3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

 

分项

序号

拆迁程序规范化管理

21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合法,工作到位。

强制拆迁听证、申请、审批、送达等程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每件扣1分;

强制拆迁事实调查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笔录、证据等材料不全的,每件扣1分。

6

 

22

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及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资金或安置房屋落实到位。

强制拆迁证据保全不到位及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资金或安置房屋落实不到位,造成拆迁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的,此项不得分。

3

 

机构及人员规范化管理

23

对房屋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到位。

拆迁人、拆迁单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发生违法违规拆迁的,每件扣1分;

对拆迁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与拆迁人恶意串通,压低拆迁补偿价格,损害群众利益的,每件扣1分。

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法违规拆迁,造成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的,此项目不得分。

3

 

24

未发生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未及时化解野蛮拆迁或强迁隐患的,每件扣1分;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野蛮拆迁或强迁的,每件扣2分;

未及时查处野蛮拆迁或强迁隐患的,每件扣2分。

6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细则

 

分项

序号

机构及人员规范化管理

25

未发生行政干预拆迁评估机构正常评估业务的行为。

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每件扣1分。因此引发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的,此项不得分。

2

 

26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未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扣1分;

未及时、准确、全面、详实记录信用档案的,每件扣1分;

信用档案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每件扣1分。

5

 

加分项目

27

加强拆迁宣传,提供拆迁信息。

每提供一条拆迁信息并被采纳的加0.5分。

1

 

28

    注重总结工作经验。

总结的经验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在全省推广的,加0.5分。

0.5

 

29

工作成效显著,文明单位创建有成果或受到国家、省和市表彰。

受到市、县(市)政府表彰的加0.5分;

受到省表彰的加1分;

受到国家表彰的加1.5分。

3

 

30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活动,表现突出的加1分。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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