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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加入时间:2008/10/4 21:20:52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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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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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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