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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公告


加入时间:2009/6/6 21:08:2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为使各级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政策,共同关心和支持改革,便于社会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2004年起,将国家现行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补给农民;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购销市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实施办法

  (一)补贴金额

  1、全省补贴总额。全省补贴总额18.52亿元,其中:补贴基数18.16亿元(用于2003年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的原农业税计税土地补贴);机动补贴0.36亿元(用于没纳入2003年计税面积享受政策性减免农业税的计税土地等特殊情况的补贴支出)。

  2、省对市(地)补贴额度。按照确定的全省补贴基数,以市(地)为单位,依据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7至2001年五年(小麦、大豆品种按1997至1999年三年)保护价品种粮食(含定购粮,下同)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分别占全省总量的比重及各占50%、30%和20%的权重,核定各市(地)补贴基数。同时,按市(地)补贴基数的2%,核定机动补贴。

  3、市(地)对县(市)补贴额度。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可按所属县(市)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品种粮食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各占全市(地)的比重和一定的权重,也可按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或两项因素各占一定的权重,以及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其他方式,核定所属各县(市)补贴基数。补贴基数全部分配给所属县(市),不留机动。

  对省核定的机动补贴,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县(市)间进行调剂,其中:本级留用部分不得超过本级补贴基数的2%。

  4、县(市)对农户补贴额度。县(市)按市(地)核定的补贴基数,结合本地实际,按农户(农场,下同)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菜田常产按旱田常产计算)或两者各占一定权重制定全县(市)统一的对农民补贴具体办法,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数额。国有农场(含农垦系统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下同)、国有林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农场的计税常产,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重新核定的常产确定。没有重新核定常产的,按其所在县(市)平均计税常产确定。补贴基数必须全部落实给农户。机动补贴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自行筹措,不得挤占补贴基数;如有结余,可滚动用于下年对农民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原农业税纳税主体,即原农业税实际交税人,包括原按规定享受农业税政策性减免的应纳税人。

  (三)补贴兑付方式及时间

  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每年2月末前,由乡(镇)财政所向农民发放当年《粮食补贴通知书》,3月1日开始,农民凭身份证、《粮食补贴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财政所或乡(镇)财政所在村(屯)设立的发放点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在4月末前兑付完毕。由于农民自身原因无法在4月末前兑付的,可延长兑付时间。农民补贴资金不允许集体代领转付。农场(林场)农工(含承包农场耕地农民)的补贴资金由农场(林场)统一代领转付,补贴资金必须足额转付到农工(承包农民),不得截留。如补贴资金与农工(承包农民)应缴纳的其他费用统一结算,农工(承包农民)总体减负水平不得低于补贴水平。转付情况要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对原跨行政区交税的农场(林场),由原征收农业税的县(市)按原农业税征收的区域发放补贴。

  2004年《粮食补贴通知书》于5月15日前向农民发放,补贴兑付工作分两步进行:4月15日前开始先兑付部分补贴,以县(市)为单位,兑付的额度不低于总额的50%;5月16日起兑付剩余部分的补贴,原则上6月底前兑付完毕。

  (四)补贴资金管理

  县(市)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乡(镇)财政所要在当地商业银行乡(镇)级分支机构(或农村信用社)分别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粮食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2月底前逐级拨付给县(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工作要求

  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把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省广大农民群众尽快了解和掌握政策。具体工作要做到“两个到村、五个到户、六个不准”,即:《公告》张贴到村,补贴数额张榜公布到村;政策宣传到户,《致农民群众公开信》印发到户,《实施方案》讲解到户,《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修改《粮食补贴通知书》确定的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除农场(林场)外,不准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要建立督查巡视制度,加强对改革的检查指导;要在乡(镇)村两级团组织中聘请义务监督员,监督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的落实;要于4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市、县和乡三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界人士的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

  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0451-53607805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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