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学鉴定专业委员会
会 议 纪 要
2007年9月6日,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学鉴定专业委员会在哈尔滨召开了行业技术研讨会。
会议研究讨论了:
一、司法医学鉴定依据标准问题;
二、拟成立省法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问题;
三、司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问题。
会议决定:
一、司法医学鉴定依据标准问题
(一)伤残等级鉴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注:2002年该标准颁布前的案件鉴定依据1996年颁布的鉴定标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人体损伤伤残等级评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部2006年颁布)。
(二)医疗终结时间鉴定问题
人体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鉴定,参照《黑龙江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草案)(81)20号》。
(三)轻、重伤鉴定问题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试行)国家行业标准(1990年颁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1990年颁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省内行业标准(2006年颁布)》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 省内行业标准(2006年颁布)》。
(四)残疾用具鉴定问题
人体损伤致残需配制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国产普及型)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可参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5〕20号)。
二、拟成立省法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问题
目前,在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初期阶段,仍不同程度存在一案多鉴、重复鉴定和“鉴出多门”问题,亟需省内成立鉴定专业权威咨询仲裁机构,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评估认定,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法医学鉴定专业专业咨询仲裁委员会或黑龙江省法医学专家委员会”。
三、法医学鉴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人选问题
会议选定由陈玉高同志担任法医学鉴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