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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


加入时间:2009/6/27 0:18:05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司法厅

【颁布日期】2005-10-31

【实施日期】2005-10-31

【是否有效】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

     一、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处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做到公正处理鉴定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三、调查取证由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负责进行,特殊案件的调查由省司法厅直接进行或指派有关人员负责。

     四、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一般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同时向被调查者说明来意,交待所调查的项目、内容,及其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调查取证的同时,应向被调查者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争取被调查者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但不准诱供,不准以座谈会、恳谈会、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必须保护举报人权益,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敢于碰硬,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应对所调查取证的事实负责。在调查时,不得擅自发表处理意见。

     七、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全面搜集、复印、整理各方面的人证、书证和物证。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八、调查取证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工作。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出示给当事人审阅、签字。

      九、调查取证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为立案处理提供依据。《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人的责任、建议处理意见等。

      十、必要时,《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可向被调耋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反馈,征求其意见,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情节应及时修正或及时补充调查与完善。

      十一、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主管领导签属处理意见。对重大案件的处理,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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