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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加入时间:2009/3/26 16:55:31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齐政发〔1988〕108号
【颁布日期】1988-12-31 【实施日期】1988-12-3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齐政发〔1988〕10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双退”职工的身心健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由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负责日常工作,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合署办公。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也应按上述规定,成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双退”职工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可配兼职干部),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的工作人员,从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编制中解决。
  
第六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的任务:
  (一)组织“双退”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双退”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二)组织“双退”职工参加业务技术咨询活动,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
  (四)了解掌握“双退”职工的生活状况,并与有关组织搞好协调,及时帮助“双退”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区退管办负责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聘、留用手续。
第三章 经费
  
第七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
  (一)从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5‰;
  (二)县、区退管办在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聘、留用手续时,按所聘、留用“双退”职工工资总额的6%,向聘、留用单位收取管理费,并按级分成(上缴市30%,县、区留用70%);
  (三)按“双退”职工实有人数,对未参加市、县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每人每年一次性计提十元。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计提三十元,企业在营业外“劳动保险”项目中列支,事业单位从支付退休费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双退”职工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双退”职工活动,以及其活动站(室)和聘用人员的开支。
  
第十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同级退管办统一掌握使用;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双退”管理服务组织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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