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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市中心城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全部办理预售的书面材料,交给市房地产产权处备案存档。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批准面积、套数、日期、房屋性质;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土地的审批编号、用途、使用期限;
(五)商品房小区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八)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GF—2000—0171)。
(十)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应当明确价格类型,如:是均价、起价等)。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及时向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第六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删除此条销售备案信息,恢复可售标识。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八条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商品房现房销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后,90日内必须持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或退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销售价格、楼盘信息等不完整、不准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由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在管理网上负责修改。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恶意炒作楼盘的开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同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销售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和操作程序,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以后注册的商品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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