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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档案查询管理,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房地产权利状况,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四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 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服务所)因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需要可以查询与调查、代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产权处各部门可以查询与本部门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第五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提交本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协助查询介绍信。
(五)律师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案件委托代理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六)产权处内部工作人员须填写《内部查档申请》,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需要复印出证的须由主管主任签字。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齐价联字[2006]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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