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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腐败是“合法”的


加入时间:2008/10/24 21:47:48
 

提起腐败,首先跃入脑海的是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讲,这些行为也最为容易被执政党所反对,被民众所唾弃;一旦被发现,这类行为也通常会受到法律追究,并反过来对执政者的地位与形象起到强化民众信心的作用。就如同法治社会条件下,即使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因腐败丑闻受到问责,民众只会进一步增强法治信念,而不会丧失国家荣耀,道理上是基本相通的。

从法律层面,违法犯罪的腐败在性质、危害性上,都是最为恶劣、最为严重,并应当是最为千夫所指的。遗憾的是,如果做一个广泛的基层访问,也许我们会发现:这类腐败虽被唾弃,但决不是民众最痛恨的——除非你是直接的受害者。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在于违法犯罪者的善于伪装和迷惑。至少在表面上,腐败者中的许多人一般“简朴”、“廉洁”,并通常具有“敢于负责”、“为民谋利”的假象。否则,又哪来的腐败越严重,权力越上升的怪象?如果暴露并最终受到查处,即使是成百上千万的涉案金额,善良的人们在愤慨并脱口骂上一句:“TMD,真贪真狠!”的同时,“罪有应得”的法律报应观念通常也会为自己的心理找回了些许平衡。抚平的心理下,尽管有伤也有痛,但也难形成“最恨”。

曾经参加过一个培训,一个较高级别的官员作了一堂关于反腐败的讲座。这位官员谈到,腐败应该有严格的法律定义,违反法律法规并与职权紧密相关的行为,才是腐败。除此之外,例如滥权但不“违法”的,只能叫做不正之风。在日常的交往接触中,经常也会听到这样的公仆言词:不贪不占不是腐败,吃喝玩乐社会常态。稍作考证,定义也好、言词也罢,它们还的确真实地反映了当前官场中的某种制度与权力状态。

内涵的“明晰”和认识的“厘清”,也导致了部分官员们,特别是一些实权者的麻木与无视。君不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私设“小金库”、建立“经济实体”创收、随意支配罚没收入等,不是因为有“制度”上的原因而具备了“合理性”?在公共财政方面,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建造豪华办公大楼、滥会滥文、政绩工程方面的铺张浪费,不是已经成为政府行为的一大痼疾?还有那些争先创优、绩效考核中的种种潜规则,在许多人看来,早也是心知肚明的“程序”。尽管年年强调、月月要求,但总还是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对,导致了“三令五申”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这些现象只是违反规定而未违法,虽与职权联系,但也仅仅属于“不正之风”。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归纳之,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不正之风,则泛指不正当的社会风气。如此看来,腐败与不正之风之间,应该是有严格区别的。腐败只需与公权相关并获取了私利。或者说,无论是违法还是违规,都应当是一种腐败;不正之风只是属于精神、道德及其支配下行为的范畴。不知道为什么,那些与职权密切相关的违规行为怎会纳入了“不正之风”的范围?

将公权行使中的违法与违规,界定为腐败与不正之风两个层次,恐怕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区分。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就有了“风可纠”、“腐要反”的两种模式。因为“风”只是“纠”,无须有人承担责任,便有了越演越烈的各种官场“歪风”。在虽然违规但又“合法”的外衣下,在“冷水煮青蛙”的过程中,腐败也可能成了一种可反可不反的“不正之风”——除非太出格了。否则,一些被查办的贪官污吏又何来“成了政治斗争牺牲品”的感叹?

民众对制度的评价和对权力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职务犯罪者被查办了多少——尽管查办也是他们的希望和要求。但是,腐败——且按照前述官员的定义来界定,毕竟有法律来管制。而且,人人皆知,腐败在法治健全的国家也不可避免;“不正之风”,官员几乎可以做到不避人耳目地脸不变色心不跳。民众能够尽收眼底,不仅心理上会产生失衡,更主要地形成了一种普遍趋同的负面评价,官与民之间事实上正在形成一道逐步加宽的鸿沟。当这道鸿沟扩展到两岸之间彼此难于跨越时,执政的基础将会再难于筑牢。

腐败当然也需要有明晰的法律界定,但不应当仅仅因为量的差别而忽视质的规定。质的规定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在此基础上,量的大与小都必须承担责任。不同的是,只能是责任承担的方式、种类与后果。

作者:法往何方  来源:法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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