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义 葛书环律师
近些年,在每年的3月份,都要在人民大会堂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近3000名代表放进投票箱的票共有4张,其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称为“表决票”,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人选的称为“选举票”,这两种票有何分别?
二者的区别是:表决票可以投赞成、反对或弃权,但不可以另提人选;选举票也可以投赞成、反对或弃权,若投反对,有权另提人选。这个区别原来是源于宪法第62条,该条款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成员;选举最高法院院长;选举最高检察长……。
该条款的规定,也解释了为何人大代表选举国家领导人要分3天进行,因为要先选出国家主席,他才可“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要“决定”了总理人选,他才可“提名”副总理和各部委的领导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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