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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现冤案隐患可越级报告


加入时间:2013/7/9 19:16:26

 

原标题:“发现冤案隐患可越级报告”

■ 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的底线。

■ 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因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就能防止冤假错案。

■ 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明知上级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

早报讯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日前撰文表示,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必须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同时,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

7月8日的《检察日报》发表了朱孝清这篇题为《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的文章。现年63岁的朱孝清现为最高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朱孝清的文章引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话: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质量的内涵、冤假错案的界定标准和检察机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具体工作标准做了阐述。

“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

朱孝清称,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近媒体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但应该汲取教训,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他表示,“坚守”就要检察官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同时,检察官还要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明知上级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他还称,“坚守”就不能让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办案,他建议“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地方,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招录一些检察辅助人员”。

朱孝清认为,所谓公正司法是指“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案件质量的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这就必须做到不错不漏”。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疑罪作无罪处理有可能造成‘漏’,但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与指导思想上防止‘漏’,并不矛盾”。

坚持“疑罪从无”

朱孝清还在文中详细阐明了冤假错案的标准。他称,“冤案”是客观上存在刑事案件,但被追诉人不是犯罪人;而“假案”是客观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

在他看来,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把人搞错了”。而对于“错案”,广义来讲,还包括把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等。这类案件不符合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如果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起诉、审判,也属于错案。

他强调,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的底线。

朱孝清随后解释了为什么“不把人搞错”对司法机关来说“这么难”。他说,刑事诉讼的证明是回溯性的证明,它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去“回复”和“再现”以往的犯罪事实,而这个过程非常复杂,受很多因素的制约,真相容易被掩盖和歪曲;此外,被告人是不是真犯罪,只有他自己知道,司法人员看到的只有在案的事实和证据。

他认为,客观事实司法人员没有看到过,司法人员只能凭在案证据所“再现”的法律事实来认定案件,而这种法律事实只有与犯罪人知道的客观事实相符,人才不会搞错;如果不相符,就会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在司法证明上,要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标准。

不能要求100%有罪判决

朱孝清认为,在检察机关公诉后,有罪判决率低肯定不好,但是,也不能提“100%判决有罪的要求”。

这是因为,首先,虽然起诉和审判的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事实清与不清、证据确实充分与不确实充分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少数案件就处在这个模糊地带上。

如果提出“诉后要100%判决有罪”要求,公诉人员就会只起诉那些事实证据不存在任何不同认识、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而将处于模糊地带、存在不同认识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从而造成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因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就能防止冤假错案。”朱孝清说。

朱孝清认为,对“诉后被判无罪”的案件,也要具体分析。“凡是符合逮捕条件而批捕的,即使后来被判无罪或徒刑以下刑罚,也不属于错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或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不予逮捕,就是错捕或错不捕。”

不过,他也指出:“当前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如经审查或审判,“刑事案件最终被撤销、不起诉或判无罪,只要不具有免赔的情形,就都属于错捕,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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