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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加入时间:2009/7/10 11:18:14

     一、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因此,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如果此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例如在一路口等红灯时,有他人驾车超速行驶,距离过近,撞上无证驾驶的车,造成人员伤亡,此时,无证驾驶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我能赔到多少钱?

     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的受限程度)、双方的责任承担情况(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书)和车辆的保险情况,还有你的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决定。

     三、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供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无证者明智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属于过失。车主与无证者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

     四、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不承担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报案或者没有报案等原因,而无法查清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六、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原车主不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七、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所以,对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给道路的安全通行造成严重障碍,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右面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是例外。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第二,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损失原因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责任的幅度。

    九、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因此,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告撞,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警告措施。

    十、交警在查处酒后驾车后继续让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根据这些规定,交警对酒后驾车的行为不加以制止,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因此,交警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其所在公安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十一、交通法规中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具体标准?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定(DB32/ 625—2003)》规定,将其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情况,其中酒后驾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不小于 0.3mg/mL时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饮酒或饮用含用酒精的饮料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不小于1.0mg/mL时驾驶机动车。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由何机关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管理职权。也就是说,拖拉机的登记、驾驶证的发放、安全检验和定期审验这四项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而交通事故一律由公安机关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由公安机关处理。

    对在道路上发生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不能委托农业(农机)部门处理。也就是说,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农业主管部门无权处理。

    十三、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关于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交管[1997]271号)的规定,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应当遵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站长注】此条例已经废除,应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和45条的规定。

    2.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40公里。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站长注】此条例已经废除,应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3.农用运输车载物应当符合《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

    附件: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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