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门槛降低 百姓申请赔偿更容易
【站长注】2010年12月22日齐齐哈尔日报第六版法治专刊刊登
●合法行为造成损害也要赔 ●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
●政府部门负举证责任 ●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简化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12月1日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申请赔偿程序、赔偿方式、赔偿计算标准等27个方面有较大变动,尤其在适用强制措施、加强执法安全、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形作了哪些更加细化的规定?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凤义。
杨凤义律师说,《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极具历史意义,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呈现出五大亮点。
1 举证责任倒置
防止刑讯逼供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杨凤义说,此内容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羁押机关有责任。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在被行政拘留或者羁押期间,公民如果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有关机关要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公民死于自杀、自残等自身原因,那就要负责,就要赔偿。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2 精神赔偿入法
公民更有尊严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凤义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至于公民索赔无依据。以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不但要依法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还要对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依法进行赔偿。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合法权益。
3 以人为本
赔偿范围更广泛
看守所正式纳入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项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第17条第4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护理、康复等费用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而“护理费”是新纳入赔偿金范围的。
4 无须“确认”
15日内获赔偿金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杨凤义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致使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的“高门槛”。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去掉了关于“确认”的规定,只要是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就可向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杨凤义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仅仅规定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是对如何支付,什么时候支付并没有规定。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5 赔偿义务机关
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2条和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杨凤义说,规范公务人员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完善操作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这一方面做出了规定,对很多程序的“细节”也进行了规定,缩小了权利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实实在在地保护。
张学博 王金红 记者 王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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