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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加入时间:2008/9/29 0:32:4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这是人们比较熟悉的几种证据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证据形式开始出现在并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应用。手机短信就是其中之一。所谓手机短信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一种通过电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通讯方式。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并出现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离婚、合同债务纠纷等案件经常遇到。

     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且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存在,证据提取的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是能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手机短信是适格证据,具有证据效力。

     手机短信是只读文件,不能直接在收件箱中删改。同时也应看到,从技术的角度手机短信毕竟存在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受环境、技术的影响容易出错的可能,所以应将手机短信归入间接证据的范畴。

     但是由于手机短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其证明效力认定存在难点:一、可修改性。市场上有些手机具有重新编辑和修改的功能,故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手机短信的真伪难以确认;二、随意性。手机短信内容通常只有几个或十几个字,意思表达有一定随意性,一般只能对案件个别情节或片段进行佐证,而对运用其证明全部的案件事实则存在不小的困难。三、对象不确定性,一方可能主张短信是误发给他人或者是他人用自己的手机发送的。      

     鉴于上述原因,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不过,手机短信即使不经过上述程序,仍然可以作为间接证据,由当事人将手机上储存的信息提供给法院并在庭审时当庭出示,对案情进行佐证,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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