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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询问答复的性质和效力


加入时间:2011/2/13 20:58:17


   一、法律询问答复的法律依据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此才真正从法律上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具体问题进行答复的主体地位,并将该答复正式定名为“法律询问答复”,程序上要求“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上明确为“具体问题”。

   二、法律询问答复的概念

   法律询问答复是指为了弥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解释的缺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针对中央、地方各国家机关和所属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宪法、法律问题,以自己的名义诠释、说明宪法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以指导实践。这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具体问题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所作出的宪法、法律解答。

   三、法律询问答复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五规定,法律询问答复的范围是“有关具体问题”。这些法律询问的内容一般不属于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常委会解释的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根据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法律询问的情况来看,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一些:(一)国务院所属机构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在司法过程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工作中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经研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可以采用法律询问答复的问题;(五)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研究答复的问题。另外,还有人民团体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

   四、法律询问答复的性质

   依据《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询问答复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法律询问答复属于应用解释,但是解释的范围不限于人大工作,即对原属于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范畴的问题也可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等主体的请求进行解释,那么其解释的效力应高于其他应用解释,这是由人大的宪法地位决定的。

   二是法律询问答复属于应用解释,仅对人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其效力等级和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相同,各自对其下级机关和部门产生法律效力,遇到相互冲突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予以解决。

   三是法律询问答复仅具有指导作用,相关机关可以选择是否参照适用。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显然是荒谬的。这样一种理解本身和立法目的就是相互矛盾的,“若将这种答复定位为‘无权解释’,仅具有研究性或参考性,那么,何必动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去规范一个无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立法和释法的重要法律,不会制定没有法律意义的条文。

   在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的相同点是都认为法律询问答复属于应用解释。不同点是“具体问题”的范围,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做过的答复来看,显然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询问答复的重要程序就是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显然,常委会在此事上具有监督功能,对于违宪违法的答复有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纠正。

   五、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

   法律询问答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特别是工作机构参加了法律的具体制定工作,比较了解立法原意,因此,法律询问答复对法律的理解是比较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地方应当把它作为理解执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对询问答复有不同的看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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