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是指主张某种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与本证相对的概念,是指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或者证据反驳,是指证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法律事实的,只不过作用相反;而反驳证据仅涉及证据事实,只是要证明某证据的确具有难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致命地影响了该证据的效力。通俗的讲,反证否定法律事实。而反驳证据否定证据事实。 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站长注:本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站长注:反证】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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