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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女性 关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讲座


加入时间:2011/3/3 22:55:21

关爱女性  关注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妇女权益保障法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都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了相应规定。

     另外,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了相应规定。

     一、妇女权利

     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五个方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十个方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女工下矿井。

     (2)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受特殊保护。”

     (3)不因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妇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尊重妇女的就业权利。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尊重妇女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妇女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5)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6)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7)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妇女方合理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8)离婚时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9)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10)即使罪该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死刑的权利。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禁止非法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两个方面

     (1)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2条也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明文禁止性骚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

     二、妇女义务:两个方面

     法律在为我们每个人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对我们提供了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

     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新时代的女性意识,它的意义在于唤起女性意识的觉醒,促使广大妇女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三、收集证据:四种方式

     当事人必须留心寻找证据。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证人证言:比如受性骚扰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冲出门,大声喊叫,让周围的人成为你的证人。

     2、物证:比如当骚扰者接近时,充分发挥牙齿、指甲的威力,在骚扰者身上留下痕迹。

     3、电子证据:如对方发给你的短信、录像等。

     4、书证:写给你的便条、保证书、送的淫秽画片或书刊等。

     四、维权渠道:四个方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救济渠道,当事人可以任择其一:

     1、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均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指导涉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审判工作,两级法院共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18个,而且都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接待室,开设维权咨询热线,解答关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

     4、向妇女组织投诉。

     五、妇女维权三大问题: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离婚

     1、非法同居:一般用证人证言和电子证据等证据

     多数妇女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一旦丈夫同他人非法同居、通奸、姘居,就认为是重婚,并寄希望于《婚姻法》的实施将丈夫送进监狱。说明有些人对法律还不了解。

     2、家庭暴力:一般用证人证言和医院的X光片等书证

     在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很严重。有的妇女被丈夫打断两根肋骨,但是由于被打时不想离婚,就没去告发。事隔多年后,面临离婚时才想起自己曾受到过伤害,应当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而事过境迁,有些因为时间较长,超过诉讼时效;有些因为时间较长,无法再找到有效的证据,起诉失去意义,权益得不到保护。

     3、离婚:一般用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

     离婚损害精神赔偿问题相对集中,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如何确定证据的有效性。在离婚的财产分割时,婚前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此外,妇女的人身权、名誉权及离婚的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等问题都会存在。

     但是,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是无效的。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例如2010年3月曹某与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11年3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曹某2009年离婚的李某知道曹某生孩子后就以曹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曹某拒绝,李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承担违约金。

     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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