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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多项改革为群众着想


加入时间:2008/10/15 16:41:12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优化了服务方式,延伸了服务窗口,推出了更多的服务群众措施。同时,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工作,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在源头管理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其核心在于给予车主更多的自由权限,最大特点是所有机动车均可以自选牌照。与此同时,简化了登记注册的程序,为广大车主节省了很多时间与精力。
  一、在服务群众方面的便民举措
新规定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办事流程。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3个,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补领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业务。
2、取消审批程序。比如,变更车辆颜色,原来必须先到车管所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变更,变更后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不用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3、延伸服务窗口。将车管服务窗口进一步向县级车管所、车辆销售单位、交易市场等地方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同时,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
4、改进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将号牌号码的选择权交给群众,使群众能真正选到自己喜好的号牌号码。
  二、在简化办事流程方面的具体规定
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的办事流程作了调整,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
1、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新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对采访群众按照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号牌号码的,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2、简化业务岗位,调整岗位职责。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3、调整业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取消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上必须有号牌的强制性规定,将机动车照相由核发机动车号牌后调整到查验环节,登记审核岗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直接制发牌证,避免群众在领取号牌、照相、领取行驶证等环节多次往返。
4、在业务流程设计中体现“一窗式”服务。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实现“一窗式”服务,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可以办结所有业务。流程调整后,在正常情况下,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
   三、在取消审批方面的具体规定
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
1、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新规定在办理程序上,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规定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不需进行事前审批,群众变更完后直接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并办理变更登记,只来车辆管理所1趟即可办结。
2、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
3、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四、在延伸服务窗口方面的具体规定
新规定在延伸车管服务窗口、拓宽服务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
1、将汽车登记业务进一步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规定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登记的基础上,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2、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牌办证,规定车辆管理所要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群众购买、检验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机动车报废后也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为达到强制报废期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机动车,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务。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检验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检验机动车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向群众告之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提醒群众及时前来办理,避免群众因不了解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记了办理期限,导致被处罚的情形。
4、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新规定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牌证,使群众越来越感受到车辆管理工作科技手段的应用给他们生活带来的便利。
     五、在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面的改进
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直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新规定改进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方式。
1、扩大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同时,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了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服务措施。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两种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任选一种: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并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取1个,机动车所有人选毕可当场领到号牌;另一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只要选定的号牌号码先前没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实行自编自选的,不向群众收取选号费,号牌工本费也保持不变。
   六、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具体操作程序
群众自行编排选取号牌号码应当遵循以下编排规则:
1、要符合《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的编排要求。即号牌的汉字和第一位字母是发牌机关代号,不能选择;后5位可以选择,每一位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字母,但最多可使用2个英文字母。
2、在具体操作中,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号牌资源情况和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编排规则,群众要在规则范围内编排。
  七、对规范机动车档案转籍过户的新规定
为方便群众办理车辆转出转入业务,新规定规范了车辆转籍工作,禁止随意退档。
1、明确了转入地车管所不得退档的五种情形,避免群众多次往返。(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2、建立转出地和转入地车管所的协调机制。转入地车管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管所协调。转出地应当自接到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转出地和转入地有不同意见的,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这些协调必须在车管所内部进行,不得要求当事人来回往返。
3、规定因环保问题无法转入时的处理。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八、在加强车辆源头管理方面的新规定
新规定规范和完善了机动车登记制度,严格机动车安全性能查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严格机动车查验和登记。设定了“查验岗位”,制定了配套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明确查验民警的职责、任务和查验要求,严把车辆登记查验关,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年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查验,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2、对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明确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民警行为的约束,不得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登记。
3、严格机动车牌证管理。改进了机动车行驶证的防伪性能,改进了机动车号牌的技术要求,统一了全国机动车号牌的字模、色标、反光膜,有效防范和打击假牌假证、挪用号牌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
4、明确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如实向车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明确利用伪造证件和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
5、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核发和使用。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九、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机动车登记各项规定的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规定根据《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实施警告或不同数额罚款的处罚。主要有七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是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二是机动车车身标识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是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是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是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或转入登记的。六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七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其中,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主要是为了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作出的。按照该标准要求,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主要有4种情况:一是个性化改装,如加装尾翼、改变车身外观、更换发动机、改变动力等,多见于轿车或越野车。二是货车增加钢板弹簧片数,加宽加高车厢拦板,加长车厢等。三是改造客车内部结构,增加座位数等。四是改变燃油种类,将汽(柴)油车改为油气双燃料车。这些非法改装行为会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所以要处罚的力度比较大,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
  为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行为,强化监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新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列举了10种违法违纪的情形,包括:(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二)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七)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八)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视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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