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的性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交强险”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必须交纳的保险类别,“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属于强制保险和法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 三、不投保“交强险”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不投“交强险”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如车辆所有人未投“交强险”致人损害的,首先在“交强险”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超过法定责任限额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不保损失,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 2、行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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