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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适用责任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加入时间:2009/3/20 22:22:56


      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定一个未知的事实。前者称之为基础事实,后者称之为推定事实。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公安交通部门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责任推定。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是基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作出的推定。只要能够证明基础事实,就不得对推定事实存在与否再行争议。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方式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事实就是基础事实。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有上述四项行为,就不必再证明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之类,而必须认定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四项行为,被告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只能以不存在上述四种行为作为反驳。但是当事人逃逸的有个但书的规定要注意。具体情形如下:
     1、当事人逃逸致使现场被破坏、证据灭式,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或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事实推定的效力低于法律推定。对方当事人既可以提供反证推翻基础事实,也可以提供反证直接推翻推定事实。

     所谓日常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对社会某种现象的反复认识之后,逐渐掌握了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律。例如,肇事司机逃逸,车辆数次转手,适用经验法则推定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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