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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可分割不能提取


加入时间:2014/8/7 21:41:10

杨凤义律师

1.离婚时可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
以分割。
2.离婚时不得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第24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
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分割方法
司法实践是:
①能用其他财产折抵的,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
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②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转出一半,转入新开的个人的住
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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