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义律师
一、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一)概念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包括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必要的医药费和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既可以是住院医疗费也可以是门诊医疗费。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都涉及医疗费的赔偿。
无论是受伤还是残疾,都可能涉及到对受伤器官进行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或者有损容貌、功能的需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计算标准
1、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伤病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支付。
2、原治疗医院无法满足医疗需要,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出具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
3、对于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者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是一审法院辩论终结的时间。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后续治疗费一般原则是:结案时,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对其未来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能够确定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起诉。
5、不予赔偿的情况:治疗与损伤无关的伤病的医疗费不予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的,均不予赔偿。
(四)计算公式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五)证据
①住院费收据;
②住院费明细表;
③医疗费收据;
④医疗处方;
⑤诊断证明书;
⑥如果转院的还需要转院证明;
⑦治疗符合就近理原则的证据(所谓就近合理,根据伤情、受伤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医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等情况来确定)。
⑧对于后续治疗费因为没有实际支付,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二、误工费
(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人员受伤时因治疗的需要,可能有误工费;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赔偿的是残疾赔偿金);死亡人员的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也有误工费;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16年黑龙江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行业 |
年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 |
日平均工资 |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52435.00元 |
4369.58元 |
143.66元 |
农、林、牧、渔业 |
28782.00元 |
2398.50元 |
78.85元 |
采矿业 |
59875.00元 |
4989.58元 |
164.04元 |
制造业 |
49775.00元 |
4147.92元 |
136.37元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64919.00元 |
5409.92元 |
177.86元 |
建筑业 |
39922.00元 |
3326.83元 |
109.38元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48576.00元 |
4048.00元 |
133.08元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62977.00元 |
5248.08元 |
172.54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44807.00元 |
3733.92元 |
122.76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62707.00元 |
5225.58元 |
171.80元 |
金融业 |
64737.00元 |
5394.75元 |
177.36元 |
房地产业 |
45376.00元 |
3781.33元 |
124.32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8066.00元 |
4005.50元 |
131.69元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68514.00元 |
5709.50元 |
187.71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5519.00元 |
2959.92元 |
97.31元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55411.00元 |
4617.58元 |
151.81元 |
教育 |
68288.00元 |
5690.67元 |
187.09元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62122.00元 |
5176.83元 |
170.20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5056.00元 |
4588.00元 |
150.84元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59837.00元 |
4986.42元 |
163.94元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标准
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其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2、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应比照上述标准计算。
3、关于无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受害人系由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也应当赔偿误工费,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对于无业人员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
4、不予赔偿的情况: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者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比如,放暑假的教师在放暑假期间遭遇车祸或者伤害,工资照发,如赔偿,则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
(四)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注意】平均工资详见上表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五)证据
①工作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
②误工人员的工资单;
③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
④如果是因为出院后需要休养或者因为伤情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有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必须休息的时间。
【注意】
①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等)、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②主张误工费必须说明造成误工的原因,比如治疗多少天、伤残鉴定多少天(通常是两天,即鉴定一天,取鉴定结论一天),等等。
③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
④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误工费的损失就没有考虑的必要啦。
但是,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应当赔偿误工费。
三、护理费
(一)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都涉及护理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解释》第21条: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三)计算标准
1、一级护理的护理人员为两人,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为一人,三级无需护理。
2、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四)计算公式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五)证据
如果是雇用人员护理,护理费就是人员工资;如果是家属护理的,就是家属的误工费用。其证据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
②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③家属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提供证据。
【注意】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应当说明需要护理的时间,需要护理的人数。
②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应当有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
③家属护理的,其护理的误工费用不得过高,否则按照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予以调整。
四、交通费
(一)概念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都涉及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为此支出的交通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标准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救护车费等,根据当事人实际必须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索赔实务中涉及到的交通费一般包括以下四项:
(1)受害人在发生伤害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伤害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的交通费用。还包括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2)受害人治疗期间因转院治疗而发生的转院时的交通费用。
(3)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
(4)受害人及其亲属参加伤害事故处理期间的交通费用。
2、交通费的确定:
交通费的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交通工具的选择。在伤害发生后,通常按照伤害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车旅标准计算,具体如下:
①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②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③一般情况下,不准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下除外,也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四)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证据
交通费的证据就是交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应当能够符合上述标准以外,还应当能说明用途,即起始地点、来往次数,目的是什么。
【注意】交通费收据应当保留好,不要事后收集,以免出现联号票据。
五、住宿费
(一)概念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解释》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标准
1、住宿费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等待医院床位等情形下,伤者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应予赔偿。
4、伤者及参加伤害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实践中,参加伤害处理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二人。
(四)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证据
证据住宿费的证据就是相关费用的收据。由于住宿费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住宿标准计算,所以也可以提供高于标准的票据,但按照标准请求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都涉及对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实际住院天数为限。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有住院者本人给予赔偿,护理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注意】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2014年4月),黑龙江省政府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
(五)证据
①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证据就是住院费收据;
②如果转院需要转院证明。
七、营养费
(一)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标准
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伤情提出意见,可酌情赔偿。
(四)计算公式
营养费=医疗机构建议的数额
(五)证据
证明营养费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36.00元/年;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32.00元/年。
2、《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标准
1、赔偿期限。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少一年;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比如,钢琴家手指伤残,可能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就业,应当提高其残疾赔偿金。
3、赔付方式。通常侵权赔偿方法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但是定期金赔偿存在风险,这个风险要靠赔偿义务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担保来解决。
4、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四)计算公式
1、应赔偿数额=(25736.00或者11832.00)×应补偿年数÷10×(11-定残级)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五)证据
①伤残鉴定结论;
②伤残鉴定费收据;
③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根据《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即由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④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伤人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注意】伤残鉴定结论和伤残鉴定费收据应当同时提交。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站长注】义齿镶复费用一般计算在残疾辅助器具费内。
(一)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1、《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三)计算标准
1、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其标准按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确定。
2、需要配置假肢的,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结案时一次性给付。
3、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4、“小伤残赔天价,大伤残赔低价”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高低来予以适当平衡,即对伤残等级较高而不能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形给予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对于伤残等级不高但又需要巨额配置残疾辅助器费的,适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五)证据
①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
②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
③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站长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经取消了该项费用,但应将此项费用计算至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中。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145.00元/年;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9424.00元/年。
2、《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标准
1、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
2、赔偿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赔偿份额: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被扶养人除了被受害人扶养外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应由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4、赔偿总额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赔付方式:通常侵权赔偿方法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但是定期金赔偿存在风险,这个风险要靠赔偿义务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担保来解决。
6、在伤害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扶养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但应对被扶养人存活期间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7、确定被扶养人时,主张权利人应提供扶养关系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公证。
8、未出生的胎儿,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可以主张赔偿。
(四)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区分被抚养人是否有其他抚养人,以及被抚养人是一人还是数人。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18145.00/9424.00×(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18145.00/9424.00×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18145.00/9424.00×[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周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18145.00/9424.00×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五)证据
①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②被抚养人的户籍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伤人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注意】家庭情况证明应当说明对被抚养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家庭成员的具体状况及彼此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等。
十一、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计算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平均工资52435.00元/年;26217.50元/半年。
(五)证据
①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的收据;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
【注意】但费用超过范围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支出计算,予以赔偿。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36.00元/年;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32.00元/年。
2、《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解释》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三)计算标准
1、支付方式。应当一次性支付。
2、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04.03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计算公式
1、死亡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25736.00元/11832.00元×20年
2、死亡人在61—74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25736.00元/11832.0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周岁)]
3、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25736.00元/11832.00元×5年
(五)证据
①治疗医院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伤人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十三、精神抚慰金
(一)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证据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受到创伤的证据;
②侵权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侵权人经济能力的证据;
③侵权人纳税证明;侵权人经济收入证明;
④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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