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结婚三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且张某常对王某大打出手,王某以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由于证据充足,王某的要求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4万元。判决刚刚生效尚未执行,王某便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张某很高兴,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除非本人,他人无权代理,因此他省了4万元。但张某的看法是错误的。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即提出请求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换言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该权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如果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张某所谓的“除非本人,他人无权代理”,大概正源于此。可惜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他的说法不对。事实是:在无过错方未决定行使自己的损害赔偿权利时,该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一样具有可移转性,同样可以继承。王某的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此因此该权利可以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来源:婚姻家庭法律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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