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把全部财产都赠给妻子李某,并由自己自行承担一切债务。离婚后,张某以自己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偿还许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经过开庭,依法裁定追加张某之前妻李某为被执行人,由张某和李某共同履行赔偿义务。
2005年初,张某驾车将许某撞伤,同年8月,经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许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45303.62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许某遂于2005年12月向密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密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某依法采取了拘留等执行措施,但张某仍未履行赔偿义务。后执行干警经过细心追查各条执行线索,得知,2006年5月,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将一切家庭财产赠归李某,自行承担一切债务”。此协议造成张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也成为张某抗拒执行的借口。随后,申请人许某提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张某之前妻李某为被执行人。
密云法院执行庭依法开庭审查了申请人许某的执行异议,经审查,合议庭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债务,发生在张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全部夫妻财产赠予前妻李某,此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效力,只能局限在张某和李某之间,对善意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故此,密云法院执行庭依法裁定:追加李某为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参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武汉婚姻继承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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