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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发生火灾住户受损 开发商怠于举证被判败诉


加入时间:2008/8/14 10:55:13

 

中国法院网讯   业主鲁某某将自己的住房出租给他人使用,出租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邻居受损。按照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业主向开发商提出了经济赔偿请求。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开发商在诉讼过程中消极对待诉讼,在有条件核对鲁某某所提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怠于承担举证义务,故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额支持了业主鲁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326.8元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30日,鲁某某购买了威凯公司开发的本市海淀区文慧园10号楼一套住房。同年11月19日,鲁某某将房屋出租给韩某某使用。同年12月31日凌晨,韩某某因使用电暖气取暖导致房屋起火,该房卧室内家具物品及阳台全部着火,卫生间及客厅不同程度受损。与鲁某某住房相邻的三户邻居也因该事故不同程度受损。

    发生火灾后,鲁某某作为原告以威凯公司、韩某某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一中院终审确认威凯公司对于该火灾事故承担4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对于该火灾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鲁某某对于该火灾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中同时确认鲁某某对已支付的赔偿款享有向威凯公司、韩某某追偿的权利。

    鲁某某称,其已对因火灾事故受损的三户邻居给予了赔偿,要求威凯公司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给付其代赔款项。为此,鲁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三户邻居签收赔偿款的收条、赔偿协议书以及购物发票等,均用于证明鲁某某已实际支付了赔偿金。

    庭审中,威凯公司否认三户邻居为火灾受损业主,称三住户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据此确认三人即该小区火灾受损业主,并称不能确认收条中签字的真实性及所显示的损失与2004年12月31日的火灾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威凯公司还称其公司档案缺失,无法确认三户业主的姓名。

    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鲁某某、威凯公司、韩某某对于2004年12月31日失火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亦确认了鲁某某对已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享有向威凯公司、韩某某追偿的权利。现鲁某某为证明其已向因火灾事故受损的三户邻居支付了赔偿款,向法院提交了三住户书写的收条,购买家居物品的发票以及损害赔偿协议书等,明确了鲁某某因火灾事故而支付给三户邻居赔偿款的事实。

    现威凯公司否认三住户为火灾受损业主,对此一中院认为,威凯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理应掌握其所售房屋的业主情况,其亦完全可以向三户业主印证鲁某某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威凯公司在有条件核对鲁某某所提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消极对待诉讼,怠于承担举证义务,故法院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及鲁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鲁某某举证责任业已完成,应由威凯公司就其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威凯公司就其抗辩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鲁某某要求威凯公司给付赔偿款532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市威凯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给付鲁某某赔偿损失款人民币53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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