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论道-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市法律类网站)
网站首页         精英团队         法律家园         新闻视点         法治社区         谈法论道         法律大全         百家争鸣         欢迎赐稿         合作伙伴        
法治之于国家

犹如健康之于身体

灵魂之于人类

我们将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

捍卫法律的尊严

描绘法治的宏图、正义、责任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什么是共同居住人、同住人


加入时间:2008/9/20 23:02:37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是,这和拆迁补偿时的同住人的概念略有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公有住房的同住人界定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常是 “ 户主” , 与户主共同居住的人通常不写入合同之中。但共同居住的人(一般是近亲属) 是事实上的共同承租人,换一个角度看, 共同居住的人也依法享有居住权。《合同法》 第 234 条规定: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是10 年,当承租人于第5年死亡时,其共同居住者在剩余的时间内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有的学者把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承租权,但笔者认为,共同居住人本来就是事实上的共同承租人,故称为优先承租权不妥。有的学者认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同居亲属另有住房不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 租赁合同终止。这种观点,考虑到了对公房这种带有福利性租房的情况。而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只有一个条件, 即: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 是否另有住房在所不问。
作者:匿名网友  来源:房地产法律网

 
下一篇: 物业制度分析
 
 
版权所有 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65号
电话:0452-2125148 传真:0452-2136111
邮箱:4585485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