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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返租在金融债权中的运用


加入时间:2009/6/28 0:12:52

 

      抵债返租是新近崛起的以解决金融债权为主要目的,通过对债务人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合法移转,使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同时,债权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后即以合理方式对外出租,债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这种方式有助于妥善解决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企业之间的债务债务关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与其他的债权实现方式比较,抵债返租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改善企业的债务负担,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二、银行在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后,通过出租方式稳定地收取租金,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三、改变不动产所有者身份后, 企业将有更大的生产经营权,减少地方政府或者上级部门的指令、干预;四、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扶贫解困,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在实际操作中,抵债返租有以下几个问题亟需注意:一、适用范围不宜过宽。目前,抵债返租中的资产主要是特困企业抵偿金融债权的不动产。有同志提出是否也可应用于企业的动产部分,比如生产经营的机构设备、运输工具等,笔者认为动产具有较快的磨损率、更新率,较易灭失,其价值不易作价评估,也不易退租回收,因此只适合于拍卖、变卖后偿债,不宜实施抵债返租。二、租赁关系不宜复杂。在抵债返租中,作为出租方的银行与承租方的企业最好是单一对应关系,即抵债不动产其所有者应局限于一个银行,有利于产权确认与租赁管理的有序性。如果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中选择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以适当比例向其他债人代为先行清偿,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三、产权运作不宜刻板。在不动产抵债之前,债权人银行首先要查清该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有无抵押、出典、租赁等权利瑕疵,理顺债务人与上级单位之间、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此外,对产权移转后债务人企业的经营能力也要有足够的估计,对产品没有销路、行业前景不佳的企业要审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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