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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加入时间:2009/3/3 22:06:31

 

     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曾被视为社会一大痼疾招致猛烈抨击。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地不同程度地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清理。但不乏一些基层政府和政府部门,不肯放权让利,采取“遇到红灯绕着走”的方式,通过改头换面等手段,仍在继续收取各项不合理的费用。教育乱收费、公路乱收费、涉企乱收费等问题,仍在困扰着我们的社会生活。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近日联合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我国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该《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收费标准只有中央和省两级有权审批

  不是哪级政府或其部门都有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未经审批的收费是非法的。
  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拥有。这就是说,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是无权插手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的。
  《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对涉及面广的收费审批,《暂行办法》要求价格、财政部门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还要进行专家论证。

  资源补偿类收费考虑可持续发展因素

  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内涵和审核原则,并在具体规定方面体现了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要求。
  就资源补偿类收费,即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多数收费标准按直接成本审核

  对行政管理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暂行办法》要求从严审核。
  行政管理类收费,是指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
  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鉴定类收费,即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
  对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也是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

  个人单位有权拒绝缴纳非法收费

  《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还要求对收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定期审核的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等。

作者:李立     转贴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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