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10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某、陈某共同赔偿原告夏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552.36元。
今年2月4日,69岁的原告夏某和其哥哥到被告孙某、陈某夫妇所开的浴室洗澡,洗浴过程中,原告跌入紧挨着大浴池且上方没有完全覆盖的高温池,致原告大面积体表被烫伤。后原告住院治疗13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2946.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对高温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警示义务,更没有在高温池边配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等义务,故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受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中原告已近70岁高龄,在没有专人陪护的情况下进入浴室洗浴,自我防护能力减弱,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