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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意外溺死酒店游泳池 旅行社未尽提示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加入时间:2008/10/21 22:31:12


    人民法院报讯  64岁的侯老太同家人出境游,在酒店游泳池游泳时溺水死亡,老太的子女遂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9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旅行社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其垫付的费用总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侯老太家属死亡赔偿金95894元、丧葬费76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侯老太家属支付凯撒国旅在侯老太丧事期间支出费用36075.2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7月24日,侯老太一家报名参加凯撒国旅组织的新加坡、民丹(Bintan)岛六日之旅。8月9日,旅行团出发。12日,侯老太在入住宾馆的游泳池游泳时溺水,宾馆工作人员赶到泳池时,老人已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旅行社出面将侯老太的尸体运回北京,并支付了机票款和棺材葬礼费。

    侯老太的子女认为,入住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关于游泳池的情况旅行社没有尽到危险提示和安全保卫义务,对母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并支付死亡补偿金319648元、丧葬费68478元、丧葬期间支出住宿费、餐费774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凯撒国旅则认为,出事当天是自由活动时间,游泳是侯老太自行活动。且在入住酒店前,导游已经对游泳池的情况进行了告知。旅行社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同时,凯撒国旅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垫付的运输费、棺材费、酒店用车费、其他费用,总计折合人民币51536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刘  妍)  

法官说法

旅行社和家属均应担责

    审理该案的法官程屹说,当日游泳属于游客的自由活动,不能认为是旅行社安排的服务内容。

    对于旅行社对侯老太死亡是否有过失的问题,法官认为,由于入住他国酒店必然导致的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别,旅行社应当承担起介绍、翻译、提示的义务,未尽到此项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庭审中,同行的一位游客到庭作证称,导游曾带大家到游泳池边,说游泳池没有救生员,并曾提示,可租借救生圈,游泳池浅的地方深1.4米至1.6米,深的地方不清楚实际深度。同时,一份有21位游客签字的材料,也证明入住之前,导游曾经做过提示与警告,旅行社不负责游客在自由活动期因游泳不慎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这可以证明导游进行了必要的提示,但就泳池深度这样一个关键问题,旅行社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进行过明确、充分的提示,而不清楚泳池深度对侯老太形成游泳意向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可以认定旅行社的告知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

    法官同时认为,宾馆没有提供完善的管理和及时、有效的救助。对外开放的游泳池,宾馆方未设置值守人员,也没有安排救护人员,发生溺水事故后,宾馆方逾时十分钟之久才有专业医师进行有效的抢救,贻误了抢救时机。因此,宾馆对侯老太死亡负有过失。旅行社虽在安排值守、延误抢救方面没有过错,但因宾馆是旅行社选定的服务方,凯撒国旅作为委托人,要对外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宾馆方的过失视为旅行社的过失,侯老太的子女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该法官同时指出,侯老太对于自己死亡也负有过失。根据相关证据,侯老太并不会游泳。而侯老太却缺乏足够认识,贸然下水,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侯老太的子女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法官认为,侯老太的家属自身承担70%的责任,凯撒国旅就自己的过失和宾馆的过失承担30%的责任。对凯撒国旅的反诉请求,相应费用也应按照三七比例进行分担,故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就游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程法官说,要选择信誉高、顾客反映好的旅行社,一定要买旅游意外险,同时要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慎重参加有风险的活动,老人、有特殊体质的人、病人尤其应该注意,并要多使用携带的摄录设备,对旅途中的各种情况进行记录,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准备证据。(山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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