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合同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叶石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遂川县交通局房屋拆迁补偿款9015.3元。
遂川县交通局是游黄公路工程项目的法人,黄坑乡水口村村民叶石福坐落在游黄公路旁的房屋属需拆除的房屋。经工作人员调查,确认该房屋为一层砖木结构,拆迁面积100.17平方米。5月7日,水口村委会与叶石福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款为100.17×180元/平方米=18030.6元。叶石福如数领取了补偿款。后原告方发现该房屋实际属土木结构,补偿标准应为100元/平方米,且其房屋所占土地为梯形状,实际面积应为50.085平方米。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川县交通局、黄坑乡政府、水口村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协议书》,按1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计算,责令叶石福退回多领取的补偿款129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房屋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撤销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降低补偿标准,有违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原则,补偿标准仍应以180元/平方米为准。原告在计算被告拆迁房屋面积时,未按公式正确计算,明显存在错误,被告多得的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肖是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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