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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如何报销


加入时间:2012/11/14 9:45:51

    

      东北网齐齐哈尔2012年11月13日讯 近日,一些去外地求医和定居在外地的鹤城人询问,他们在外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

  市医疗保险局答复如下:

  转诊转院患者如何核销费用:

  患者所患疾病若因齐市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所限,需转往上一级医院,须由齐市三级医院提出转院申请,并由医疗保险局确认,可转入上级医院,出院后到医保局核销费用。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费用核销须知:

  一、转诊转院人员到达就诊医院后,需告知就诊医院患者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请医院按照参保人员执行有关政策。

  二、转诊人员在转诊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需到指定医院住院医疗,医疗终结后须三个月内到市医保局进行费用核销。

  三、核销医疗费用所需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打印)、住院费用收据(打印票据)、医疗保险卡及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到市医疗保险局三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费用核销手续。医疗费核销咨询电话:0452-2144165

  四、转诊转院核销标准:

  (一)哈尔滨地区转诊转院。由市内转往哈尔滨地区的三级甲等医院(含专科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核销比例为个人首先承担符合核销范围费用的10%,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核销比例核销医疗费用。

  (二)省外转诊转院。由市内转往省外三级甲等医院(含专科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核销比例为个人首先承担符合核销范围费用的15%,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核销比例核销医疗费用。

  (三)自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转院自行到哈尔滨地区或省外医院诊治的,核销比例为个人首先承担符合核销范围费用的30%,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核销比例核销医疗费。(申报费用核销时无转诊单,其他材料同转诊住院)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因急诊或重症而住院医疗,医疗费用核销标准与经本市医院实施转诊转院的核销标准相同,如因非急诊或重症住院,医疗费用核销标准按齐齐哈尔市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核销,核销比例与本市住院相同。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费用核销所需材料:

  异地长期居住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打印)、出院结算收据(打印)、医疗保险卡和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到市医疗保险局三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费用核销手续。咨询电话:0452-214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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