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黄旻
江西法院网讯 到饭店消费赊帐未付,老板索要拒不认帐。9月4日,赣县法院审理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所欠原告李某餐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3月间,被告刘某在原告李某所开的鑫荣大排档消费,累计1000元,因刘某与李某相识,故刘某赊帐,未支付餐费。今年8月,李某向刘某索要餐费,刘某却拒不认帐。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在庭审中,李某提供了刘某签字确认的菜单。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李某为刘某提供了饮食服务,刘某应该按照合同支付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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