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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会审办法


加入时间:2010/9/5 9:07:04

 

发文日期: 2010年09月01日   黑国土资发[2009]101号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土地转征)管理,优化报批程序,简化报批手续,提高报批工作质量,规范土地转征审查审批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土地转征审查会审是指各市、县人民政府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呈报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的单位会同相关业务单位对其呈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依法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征工作方案所进行的审查。

三、会审单位。土地转征审查会审由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主管责任人主持,由负责耕地保护的单位主办并指定承办人,由相关业务单位指定专人参加。

凡涉及城镇村建设以批次进行土地转征的,由负责耕地保护的单位会同负责规划、地籍、法规及征费等业务的单位共同进行审查。

凡涉及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需单独选址进行土地转征的,由负责耕地保护的单位会同负责规划、利用、地籍、法规及征费与执法监督等业务的单位共同进行审查。

四、审查依据。(一)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国家有关供地政策;(四)其他有关规定。

五、审查资料。(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转征请示;(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土地转征工作方案,依据实际情况呈报一项或多项工作方案);(三)土地转征调查相关资料;(四)单独选址项目需要提供预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确认资料;(五)涉及本土地转征事项的其他资料。

六、审查内容及分工。(一)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由负责规划管理的单位进行审查;(二)土地转征工作方案是否符合报批基本条件,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是否出具了审核意见等,由负责耕地保护的单位进行审查;(三)拟征收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楚、利用现状是否相符、权属和用途是否合法以及土地登记费用的计算等,由负责地籍管理的单位进行审查;(四)土地转征相关费用的核算,由负责财务管理的单位进行审查;(五)土地转征报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等,由负责政策法规的单位进行审查;(六)单独选址项目的《供地方案》及其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供地方式等,由负责土地利用管理的单位进行审查;(七)单独选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了查处等,由负责执法监督的单位进行审查。

七、会审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呈报土地转征请示及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后,由接收单位对报批资料和相关内容的完整性、齐全性、权责义务性进行初步审查;(二)符合有关规定的,由主办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等进行联合审查;(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审查事项时,可提请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四)审查通过后,由主办单位拟定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呈报。

八、会审时限及要求。(一)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到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电子报件数据信息后,即时通过政务报批网直接发送到各相关会审单位。(二)各会审单位针对自身业务范围所涉及的内容,实行同步网上会审。同步网上会审均需经过承办人初审、审核人复查确认两个环节,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如果满3个工作日,会审单位未填写有关会审意见并确认,系统将自动确认通过审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主管责任人批准,可将会审日延长至5个工作日。(三)各相关会审单位将审查意见返回负责耕地保护的单位,审核人根据各相关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通过、补正或返件等审查意见,并报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厅领导签批;需要继续完善的,通过政务报批网通知呈报单位限期补正;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处理或调整意见后,将相关材料返回呈报单位。(四)负责耕地保护的主办单位,发现会审单位意见不统一或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审查时,可以提请召开会审会议。整个审查程序要在自收件会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会审会议由指定主管责任人主持,由主办单位指定记录人。主办单位负责介绍土地转征基本情况、需要会审事项及依据,并提出主办单位意见;由会审单位进行联合审议并形成会审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对会审意见应表明态度,对会审意见负责;会审会议主持人对会审意见负总责;参加会审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事项及其内容相关的事宜;会审会议结束后,需将参加会审会议人员名单和会审结论性意见等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九、会审结论。(一)会审后对符合报批条件的,要及时呈报审查签批,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二)需要做返件处理的,由接收单位返回呈报单位,呈报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呈报,各相关单位可以只对修改完善的内容进行审查。

十、监督管理。(一)参加会审的各相关单位人员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二)会审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三)会审过程中的行政职责,由法规管理部门负责全程指导和监督。

十一、其他规定。(一)农垦、森工系统土地转征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属四个行政管理区按照本办法对县的要求呈报、会审;(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各类建设用地报批会审暂行办法>》(黑土资发[2000] 84号)中涉及土地转征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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