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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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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2008﹞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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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齐劳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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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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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
为减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济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衔接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重新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在签订参保协议当日起停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其中患有尿毒症、肾(肝)移植术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6个月内可继续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6个月后停止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开始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且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重新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2个月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出原参保险种,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医保卡费不予退还。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退出原参保险种和在新险种参保时,须向原参保险种办理部门申报进行注销,并删除相关参保信息。如不申报注销,发现其同时参加两项险种,将取消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两年内不允许其再次参保。 五、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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