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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加入时间:2009/2/28 16:27:08

 

      问:我省在地方立法和清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规定的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理解不一,因此,在掌握上出现了一些分歧意见。一种意见理解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某一领域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央尚未制定见义勇为法,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见义勇为条例”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意见只说了一种情况,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某一领域虽然已有上位法,但上位法对某种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即可认为该行为没有上位法。地方性法规就可以对这种行为设定行政许可。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没有对城市“小广告”、“城市烧烤”作出规范,地方立法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范并可设定行政许可。

        以上哪种观点理解正确,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答:同意请示函中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也就是无上位法依据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如果某一领域或者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或者对该领域内某一事项未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12月24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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