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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
加入时间:2008/12/25 17:52:25
地 域:
国内法
国内法
名 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
文 号:
(1989)民他字第41号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0-1-20
实施日期:
1990-1-20
有 效 性:
有效
专业分类:
民商法
侵权行为法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内法民字第8号《关于那木斯来起诉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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