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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急救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齐价联字[2009]8号
齐齐哈尔市急救中心:
你中心上报的《齐齐哈尔市急救中心关于继续执行齐价联字[2006]3号文件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的规定,市物价局、市卫生局于2006年批复了你中心的收费标准,经过三年的运行,其收费标准得到了患者的认可。虽然成本略有增加,为保持其收费标准的稳定性,经与市卫生局研究,决定你中心继续按齐价联字[200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批复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6月1日 。执行期限二年,到期前两个月请重新提出报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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