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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黑)59-2006
本规范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10月12日批准,并自2006年10月20起施行。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供热期限内,未采取热计量收费方式的居民住宅室内温度的检测。
2 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以下文献:
公共场所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13-2000);
环境实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JJF1101-2003);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
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JJF1001-1998)。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计量器具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制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3.2温度计量器具
用以直接或间接测量出被测物体的温度值的计量器具称为温度计
量器具。
3.3供热室内温度
在供热期某一时间间隔内,住宅居室的地面几何中心处距地面特定高度的平均温度。
3.4室内温度检测
室内温度检测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为确定室内某一时段的温度所进行的一组技术操作。
4 概述
居民住宅室内采暖是通过室内散热设备实现的,供热系统通过散热设备以对流传热和辐射传热的方式向房间传热,以补充房间的热损失,保持室内要求的温度。
5 检测要求
5.1温度要求
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
5.2室内装修、装饰
室内的装修、装饰要避免遮挡散热设备,以防对供热效果带来严重影响。
5.3其他环境要求
室内门窗应处于关闭状态,室内应避免其它冷、热源影响测温。
6 检测用仪器、设备
6.1温度计量器具
选择的检测用温度计量器具应适合采暖住宅室内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要求,检测用温度计量器具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2℃,并在(10~25)℃温度范围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在±0.3℃范围内。应首选玻璃水银温度计作为检测用温度计量器具。
6.2辅助设备
配置测温支架、10m钢卷尺、150m钢直尺、电子秒表分别用于放置温度计量器具、确定检测点位置和计时。
7 检测项目
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
8 检测方法
8.1检测点
8.1.1对空间的地面为长方形的居室,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40±0.05)米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0.05米。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心位置。
8.1.2中心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22条规定,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1.4米处为检测点。
8.2室内温度检测
8.2.1检测人员进入室内,按上述规定选取测温点后,用测温支
架将测温仪表固定,若室内存在日光等热辐射的影响,应采用遮光罩对感温元件进行热屏蔽。在测温器具达到稳定的测温状态时开始测温,测温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间隔10分钟计读一次温度值。读数应快速准确,以免人的呼吸和人体辐射影响测温准确性。取每次计读温度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检测度值,计算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8.2.2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的时间、室内的散热设备的遮挡情况以及室内门窗的关闭状态、室内其它冷热源对测温的影响进行记录。
9 检测结果的表达
根据计量检测得出的住宅供热室内温度结果出具计量检测报告,报告中应给出其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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