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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对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教育厅要求,认真统计、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严格按照招生录取三联单原件审查毕业生资格。对毕业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不得向用人单位隐瞒实际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结业生就业管理
1、组织部门选调毕业生(含到基层乡镇锻炼的毕业生)、国防系统选拔毕业生、国家公务员招录毕业生的就业按相关规定执行。省委组织部选调的优秀毕业生如申请调整,必须征得省委组织部的同意。
2、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不得进行调整;边境及单位保送生、在职毕业生和医学类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改变单位。
3、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毕业生如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意见、录取三联单、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到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
4、对实行学年制的预科学生,无论是否提前修满学业,都不得随同届毕业生就业,必须按规定修业期满方可就业。
5、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并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毕业生对待,但不予换发《就业报到证》。
6、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不得申请在校及档案管理部门保留户口和档案。
规范就业程序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应择优推荐,对结业生和有特殊情况的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要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综合平衡后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
2、对要求两年内档案保留在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要向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申请来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各高等学校在派遣时要上报申请保存户口毕业生名单,暂不签发《就业报到证》,并免收派遣服务费。
3、为维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毕业生就业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各高等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实行编号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无效。列入就业方案后需要调整的(因身体健康检查不合格者除外)毕业生,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违约金。
4、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按隶属关系签署主管部门意见。非师范毕业生由市(行署)或县人事局签署意见;到教育系统就业的毕业生由市(行署)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签属意见;拟进公务员队伍的毕业生必须具有公务员资格证书;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签署意见,并为毕业生实施人事代理服务;参军的毕业生须有师以上政治部的接收意见;要求出省就业的毕业生,需持国家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或有关省、市、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中、省直大中型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自主接收毕业生。
5、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定,要首先征得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列入主管部门建议方案的由省教育厅直接派遣,其他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6、根据黑教联 2002 6号文件规定,凡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在办理派遣及调整改派手续时,要缴纳派遣服务费。特殊情况准予调整改派的委托生、定向生及师范院校毕业生超出服务范围的,也按上述文件规定予以收费。各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擅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7、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和档案的转递工作。各大中专学校应在发放《就业报到证》的同时,将毕业生户口迁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两周之内,将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材料。对未就业毕业生保留在学校的户口和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加强《就业报到证》管理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目前我国惟一合法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和办理落户的有效证明,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离开学校走向社会的介绍信,是毕业生的学历证明之一,是区别于“五大”毕业生的重要标志。所以,用人单位要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学校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等手续。
2、《就业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要教育毕业生对报到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就业报到证》或《报到通知书》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当地地市级日报上声明作废(要注明毕业生学校、专业、修业年限、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报到单位、签发日期、报到日期、报到证号码等),自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后;毕业生凭报纸、学校和工作单位证明;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核实后予以补发。
具体规定
1、对申请减免派遣服务费的特困生要出具县民政部门的《特困证》,烈士子女要出具《军烈属证书》,残疾毕业生要出具《残疾人证明书》,具有上述证明及参军的毕业生可适当减免派遣服务费。
2、对原定向培养的专科升入本科的毕业生,在派遣时可视为统分毕业生。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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