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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9/6/7 0:33:02

 

省政府部门文件  黑建造价[2007]7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建立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招标文件工程计价条款的审查把关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加招标文件工程计价条款审查工作,并出具《招标文件工程计价条款整改表》(附表1)、《招标文件(造价)审查表》(附表2)。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审查内容如下:
  1、审查招标文件中工程招标范围是否有违法肢解或分包工程条款;
  2、审查招标文件中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有工程结算办法的条款;
  4、审查招标文件中商务标评标办法是否合理;
  5、审查招标文件中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6、审查招标文件中预算控制价(拦标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相关规定;
  7、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施工合同条款;采用的施工合同是否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施工合同文本,其内容是否明确;
  8、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10、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垫资条款等涉及工程计价有关的条款。
  二、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一)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审核备案的施工合同;
  (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定期的组织市(行署)、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合同及相关知识的集中培训学习,掌握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避免监管不到位、监而不管、不作为的现象。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形成后,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算价与合同价差异较大的,需要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并补交规定的各项费用。
  四、实行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向社会聘任30名工程造价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分3组,每组10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次例会10名专家参加。
  (二)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的问题,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处理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专家工作例会。
  (三)开展网上造价论坛,每位专家要在工程造价信息网的“造价论谈”上以个人名义积极回复用户问题,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专家工作例会。年度回复数量、质量不达标的专家将被解聘。
  (四)每位专家要在工作例会上积极发言,解决问题,水平相对较低的专家年终将被解聘。
  五、实行并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问题时必须客观、公平、公正,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拓展知识面,掌握相关规定,实现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执业能力。
实行并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极其缺乏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低的从业人员,发现并检查属实将吊销其执业资格 证书,不得从业。
  六、实行并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诚信档案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不执行计价规定、计价行为不规范、不遵守执业道德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资质延续挂钩。
  七、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参与工程造价全程管理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在执行中可制定相应办法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附表1:《招标文件工程计价条款整改表》(略)
  附表2:《招标文件(造价)审查表》(略)

20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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