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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


加入时间:2009/6/7 0:25:05

 

省政府部门文件   黑公通〔2007〕63号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

各市、行署、林业、垦区公安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为民服务为宗旨,积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放宽了城市落户准入条件,为吸引人才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早日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在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黑河、绥化市和大兴安岭行署以及森工、农垦系统,实行只要具有合法产权住房即可申请在本地落常住户口的政策;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实行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达到一定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或没有达到标准但居住满5年的(以房屋产权证签发日期起算)即可申请在本地落常住户口的政策。在省会哈尔滨市实行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达到一定标准或没有达到标准但居住满8年的(以房屋产权证签发日期起算)即可申请在本地落常住户口的政策。
  二、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双方户口性质限制的落户政策。只要投靠人无公职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可在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落户。
  三、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被投靠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其父母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即可在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落常住户口的政策。
  上述政策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对符合落户条件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任何城市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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