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市法律类网站)
网站首页         精英团队         法律家园         新闻视点         法治社区         谈法论道         法律大全         百家争鸣         欢迎赐稿         合作伙伴        
法治之于国家

犹如健康之于身体

灵魂之于人类

我们将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

捍卫法律的尊严

描绘法治的宏图、正义、责任

 

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加入时间:2009/7/1 0:2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二)对上年度退耕还林地的补植情况。

(三)历年退耕还林保存情况。

(四)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情况。

(五)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地市级联合全面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  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县级地市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六条  县级、地市级自查应在七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查在九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检查验收引用的技术标准包括:

(一)《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二)GB6000—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三)GB7908—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四)DB23/T507—1999《造林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五)LY/T1000—91《容器育苗技术》

第八条  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

(一)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反映。造林成活率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两级(见下表),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列入第二年造林完成任务。

等级

成活率%

 合格

 不合格


一般地区
 
 ≥85

 ≤84

干旱半干旱地区

 ≥70

 ≤69

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保存合格标准为:生态林株数保存率≥80%(干旱半干旱地区株数保存率≥65%)或郁闭度≥0.20;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

第九条  生态林和经济林混交的小班,按生态林和经济林的实际面积分别统计计算。

第十条  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

第十一条  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凡以上标准没有涉及的,参照省林业厅、省政府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退耕办)颁布的标准或办法执行。

第三章  县级、地市级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县级、地市级自查由县级、地市级退耕还林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小班为单位,对年度工程地块全面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文件等。

(二)年度退耕还林工程施工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成活率、覆盖率、合格率等。

(三)上一年度应补植任务的完成面积、合格率。

(四)退耕农户档案卡片的建立情况,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及政策兑现情况。

(五)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使用良种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六)生态林比例、混交林比例及经济林采取水保措施情况、工程管理、管护情况。

第十四条  采用样地(样带或样方)对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进行调查。采用样带时,样带宽度为10—20米,沿垂直于等高线方向随机布设在小班(地块)内,样带长度根据样带调查面积比例及样带宽度来确定;采用样方时,样方面积为200平方米,样方数量根据调查面积比例来确定。

样地样带或样方调查面积比例为: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5%;小班(地块)面积在100—150亩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块)面积在150亩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小于5亩。

根据样地内总造林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每穴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总造林株数低于合理初植密度时,总造林株数按合理初植株数计算。

第十五条  指标计算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年度指标计算:

(1)面积合格率=(合格总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2)管护率=(有管护措施的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3)苗木合格率=(造林地中二级苗以上苗木总株数/实际用苗总数)×100%

(4)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5)生态林比率=(合格生态林面积/合格总面积)×100%

(6)经济林比率=(合格经济林面积/合格总面积)×100%

(7)混交林比率=(混交林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8)经济林水保措施率=(经济林采取水保措施面积/经济林总面积)×100%

(二)对上年度补植指标计算

补植合格率=(补植合格面积/应补植面积)×100%

第十六条  用大于或等于1:25000地形图逐个小班(地块)标绘在地形图上。每年的调查结果绘制在同一张图上,形成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分布图,标明乡(镇)界、小班界及乡(镇)名、村名、小班号,零星地块可按农户标注。

第十七条  县级、地市级检查验收后向省退耕办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并申请省级复查。

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概况。

(三)检查验收结果。分述年度工程实施和对上年度补植的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施工面积、合格面积、合格率;分造林方式、林种、植被类型(乔木、灌木)、树种的检查验收数据,管理指标数据。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拟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六)附表、图及数据库。

第十八条  将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卡,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存档保管。

第四章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文件等。

(二)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使用良种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三)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计划完成率、核实面积、核实率、合格面积、合格率及历年退耕还林的保存面积、保存率;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的保存面积、保存率等。

(四)生态林比例、混交林比例及经济林采取水保措施情况;工程管理、管护情况。

(五)退耕农户档案卡片的建立情况、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及政策兑现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复查县和国家级核查县的抽取方法分别是:

(一)省级复查县的抽取:在县级、地市级自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分别按年度工程任务完成、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等情况,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30%的工程县作为核查县(三种情况核查县可以重复)。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核查面积按不少于各县年度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上报总面积的10%抽取,并计算出每个核查县应核查的面积;历年退耕还林保存情况核查面积,按不少于各县工程实施以来累计退耕还林上报总面积的2%抽取,并计算出每个抽中县应核查的面积;荒山荒地造林保存情况核查面积按不少于各县三年前当年度荒山荒地造林上报总面积的2%抽取,并计算出每个抽中县应复查的面积。

(二)国家级核查县的抽取:在县级地市级自查和省级复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分别按年度工程任务完成、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等三种情况,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20%的工程县作为核查县(三种情况核查县允许重复),其中国家级核查县应与省级复查县部分重复。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核查面积按不少于全省年度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上报总面积的5%抽取,并计算出每年抽中县应核查的面积;对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的核查面积,按不少于全省工程实施以来累计退耕地还林上报总面积的1%抽取,并计算出每个抽中县应核查的面积;荒山荒地造林保存情况核查面积按不少于全省三年前当年度荒山荒地造林上报总面积的1%抽取,并计算出每个抽中县应核查的面积。

抽中的核查县名单,由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在检查验收外业工作开展前一天通知检查验收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被检查乡的抽取方法:

检查验收人员到达被核查县后,按该县各乡上报的年度工程完成面积、历年退耕地还林总面积、荒山荒地造林保存面积三项内容之和,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分3次按相同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国家退耕办或省退耕办事先确定),分别抽取相应内容的被检查乡,直至抽中的被检查乡相应内容的累计面积与该县本项内容应检查面积大致相等(检查面积不得小于应检查面积的95%)。如抽取的检查面积与应检查面积相差过大,最后一个被检查乡可以用其它乡来代替,使累计检查面积最接近应检查面积。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时,则顺延改抽下一个乡。

如果工程实施范围不足三个乡时,以村级行政单位的相应数据形成一个闭合环,按同样方法进行抽样。

被检查乡(村)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得到国家和省退耕办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将所有检查验收小班现地勾绘到大于或等于1:25000地形图上,并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定位坐标。当现地勾绘的小班与施工设计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调绘求算,如果现地调绘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其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现地调绘求算出的小班面积即为其核实面积。当现地勾绘的小班与施工设计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其上报小班面积不计入工程完成面积。

第二十三条  造林成活率调查与县级、地市级检查验收方法相同。株数保存率的调查参照造林成活率的调查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指标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年度指标计算:

1、面积核实率=(Σ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Σ调查小班的上报面积)×100%

核实总面积=面积核实率×上报施工面积

2、计划完成率=(核实总面积/计划面积)×100%

3、面积合格率=(Σ调查合格小班面积/Σ调查小班面积)×100%

合格总面积=面积合格率×上报施工面积

4、生态林核实面积=上报生态林总面积×(Σ上报生态林小班核实为生态林的小班面积/Σ上报生态林小班面积)+上报经济林总面积×(Σ上报经济林小班核实为生态林的小班面积/Σ上报经济林小班面积)

经济林核实面积=上报生态林总面积×(Σ上报生态林小班核实为经济林的小班面积/Σ上报生态林小班面积)+上报经济林总面积×(Σ上报经济林小班核实为经济林的小班面积/Σ上报经济林小班面积)

检查验收中未抽中经济林小班时,其相应内容的核实面积以上报面积计。

5、生态林比率=(生态林核实面积/核实总面积)×100%
   经济林比率=(经济林核实面积/核实总面积)×100%

6、苗木合格率=(Σ调查的二级以上造林用苗总株数/Σ调查的造林用苗总株数)×100%

7、良种使用率=(Σ调查的直播造林使用良种面积/Σ调查的直播造林总面积)×100%

8、混交林比率=(Σ调查混交林小班面积/Σ调查小班面积)×100%

9、经济林水保措施率=(Σ调查经济林小班采取水保措施面积/Σ调查经济林小班面积)×100%

10、作业设计率=(Σ调查有作业设计的小班面积/Σ调查小班面积)×100%

11、县级自查率=(Σ调查有县级自查的小班面积/Σ调查小班面积)×100%

12、建档率=(Σ调查建档的小班面积/Σ调查小班面积)×100%

13、管护率=(Σ调查有管护措施的小班面积/Σ调查小班面积)×100%

14、林权证发证率=(Σ调查小班已发林权证面积/Σ调查小班面积)×100%

(二)退耕地还林历年保存指标计算

1、退耕地造林面积保存率=(Σ调查的退耕地造林保存合格小班面积/Σ调查的退耕地造林小班面积)×100%

2、退耕地造林历年保存合格面积=历年累计的退耕地造林上报施工面积×退耕地造林面积保存率

(三)荒山荒地造林保存指标计算:

1、荒山荒地造林面积保存率=(Σ调查的保存合格小班面积/Σ调查的小班面积)×100%

2、荒山荒地造林保存面积=荒山荒地造林面积保存率×荒山荒地造林当年年度上报施工面积

第二十五条  对外业调查卡片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调查卡片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确认无误后建立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地市级自查工作结束后,以县为单位形成成果及时上报并申请省级复查。省级复查后汇总,形成全省复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家。内容包括核查工作报告和检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

复查验收报告包括内容:

(一)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概况。

(二)复查验收工作概况。

(三)复查验收结果。分述年度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的计划完成率、核实率、核实面积、合格率、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林种比例、苗木合格率和良种使用率;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率、保存面积;荒山荒地造林保存率、保存面积。分立地类型(坡度等级)、植被类型(乔、灌)、树种的检查验收数据;管理指标数据。

(四)分析评价。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

(五)问题、对策及建议。

(六)附表、图及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自查和复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卡及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退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退耕还林检查验收调查统计表填写说明

附件2、退耕还林检查验收调查统计表

附1、退耕还林检查验收调查表填写说明

(1)村(林班):填写行政村。

(2)编号:每一行政村统一编号。

(3)小地名、图幅号:按地形图的标记填写。

(4)公里网坐标:填写小班(地块)所在位置纵横坐标,精确到米。

(5)户数:填写该小班(地块)包含的农户数。

(6)坡度:小班的平均坡度。

(7)造林类别:分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

退耕地还林,是指在退耕前已承包的耕地上造林(国发明电[1998]8号文下发以后毁林开垦的耕地除外)。

荒山荒地造林,是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和非承包的耕地上造林(国发明电[1998]8号文下发以后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除外)。

(8)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它。


(9)植被类型:分乔、灌填写。

(10)林种:分生态林、经济林。

(11)树种:按主要树种填写。

(12)上报面积:上报的小班面积。

(13)核实面积:现地核实的小班面积。

(14)承包面积:退耕地有土地承包证面积。

(15)成活率(覆盖率):其值百分数取整数。

(16)损失面积:指在上报年度确实经过退耕还林,但因工农业建设或自然等原因而变为非林地的地块面积。如修路、建房、采矿、修河渠、水库或河流改道等。

(17)不合格原因:分为自然因素、人畜破坏、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其它。

(18)管理情况:对进行了作业设计(图、表齐全)、核查验收(有验收单)、建立了造林档案及有管护措施的小班在表中相应栏目中打“√”,林权发证面积指该小班内退耕土地已办理林权证的农户退耕面积之和。

(19)混交:小班为混交林打“√”

(20)经济林水保措施实施面积:经济林小班采取了水保措施的,填写小班内实施水保措施的面积。

(21)未保存原因:分为自然因素、人畜破坏、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其它。

(22)苗木合格率:植苗造林小班植苗总株数中二级以上苗木所占的比例。

(23)良种使用率:直播造林小班使用良种的面积占造林总面积的比例。

(24)补植情况:县级自查时在调查统计表15—2最后一栏记载补植情况,如是补植造林的打“√”。省级核查时如该小班为补植造林的,在调查统计表15—2最后一栏中打“√”。

信息来源:林业厅造林处

 
 
 
版权所有 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65号
电话:0452-2125148 传真:0452-2136111
邮箱:4585485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