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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加入时间:2009/6/23 21:56:09

 

 

为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土地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五)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六)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保险金;

  (七)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八)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收入;

  (九)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记入的收入。

    家庭各项经营收入均按当年现行价格计算,销售的主副产品按实际售出价格计算

  第二条 各类家庭收入的计算应按照:

以低保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纯收入为基数。

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前12个月纯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土地经营收入根据全市东西部地区土地质量、平均产量及国家粮食价格变化等方面的差异,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一)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种植业收入是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主副产品收入(每亩土地收入可按年100元计算)。

    其他农业收入是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等以及收割羊草、芦苇等所获收入按当时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二)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林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林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

  (三)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

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家禽20只以下不计算在内),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

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

动物屠宰及死后的畜产品(如牛、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用为收入计算。计算畜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

  (四)渔业收入:指当年捕获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的实际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包括出售的部分。

  (五)加工业收入

    工业收入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每月收入按500元计算。

     建筑业收入是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六)劳务收入:包括运输业、商饮业、服务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运输业收入是指当年从事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每月按400元计算)。

    商饮业收入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每月按200元计算)。

    服务业收入是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如放牛、羊每月可按300元计算)。

    农民外出劳务收入是指被调查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农村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无法计算收入的,其收入标准按当地实际情况界定(可参考男每年收入为2400元,女每年收入为2000元)。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其他项目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家庭成员的储蓄、有价证券;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馈赠收入;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粮食直补、养殖补贴等。

   第四条  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办法: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
   (二)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应按一定比例负担赡养、扶(抚)养费; 

  (三)有判决、裁决或协议的,依据判决、裁决或协议计算,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赡养、扶(抚)养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赡养费和扶(抚)养费:原则上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确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一般家庭按每年每人支付120元—150元计算,较富裕家庭,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扶(抚)养费按照年保障标准的25%计算。凡扶(抚)养、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扶(抚)养费、赡养费;凡人均纯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应负担扶(抚)养费、赡养费。

   第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第六条 核查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应采取下列办法:

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了解;村民代表评议等。

   第七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入户计算,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计算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家庭计算结果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3日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测算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3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管理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手续。
 第八条 从事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测算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压低收入计算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领取的保障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对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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