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公示制度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司法厅
【颁布日期】2005-10-31
【实施日期】2005-10-31
【是否有效】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增加司法鉴定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制度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公示的范围:凡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实行司法鉴定公示制度的内容:本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鉴定程序、承诺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五、公示的形式: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的方式,向社会公示规定的内容。公示栏(墙)的式样、制作材料、规格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机构条件统一设定。公示栏(墙)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六、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负责检查所辖各司法鉴定机构所公示的范围、内容、形式及标准是否达到要求,对违规设立的,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