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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加入时间:2009/6/26 23:02:58

 

黑龙江省司法厅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l 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
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听力减退X 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X 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
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
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 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
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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